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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诉求超时效 申请援助获赔偿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长安网

  

  2015年5月,魏某入职山西某旅行社,从事运营岗位。2016年7月19日,因公司线路老化导致失火,魏某在逃生过程中造成右足第二跖骨基底骨折,被太原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被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18年7月,魏某因怀孕请假休息,后生育并哺乳孩子。2019年11月8日,该旅行社通知魏某办理离职手续,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关系。因该旅行社不向魏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魏某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援助。

  该站受理了魏某的申请后,指派律师闫艳军办理此案。经了解,闫艳军认为,魏某因工作原因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该旅行社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关系,应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魏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保中心已将魏某的生育保险款支付给旅行社,该旅行社应将该笔款项支付给魏某。

  于是,闫艳军起草仲裁申请书,计算赔偿额,收集整理证据,向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旅行社向魏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和生育保险保险款10万余元。

  闫艳军参加开庭审理,并发表意见。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魏某没有将劳动能力鉴定书送达给旅行社,该劳动能力鉴定书不生效,魏某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持;魏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于2018年7月离岗时履行了请假手续,可视为双方于2018年7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我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至今已超过仲裁时效,对其要求支付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生育保险的费用,单位不能截留,该款项旅行社应支付给魏某。裁决旅行社支付魏某生育保险金13790元,驳回魏某其他仲裁请求。

  裁决后,魏某不服,闫艳军又帮助魏某起草起诉状,起诉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该院认为,魏某2017年5月取得劳动能力鉴定书,2019年11月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对其工伤保险待遇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同劳动仲裁委的意见,不予支持;关于生育保险金的请求,判决旅行社支付魏某生育保险金13790元。

  判决后,魏某仍不服。闫艳军又帮助魏某起草上诉状,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求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应当支持,判决旅行社支付魏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374元、生育保险金13790元。

  律师提醒:因工受伤后,应及时就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否则,可能因超过仲裁时效而无法获得赔偿。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zfjj/yasf/674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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