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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5-202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30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各地、州、市民政局,各全区性社会组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现就2025-2027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条件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每年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4.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5.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6.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7.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二、确认对象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于2024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有效期为3年);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三、申报要求

  (一)各地(州、市)民政局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年度检查(年报)、等级评估等情况,根据《公告》要求初步审核后,填写《XX地(州、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附件3),并将汇总表中所列社会组织的以下材料电子版及签字盖章后的扫描版报送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

  1.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附件2);

  2.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证明;

  4.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及以上证明;

  5.近三年开展公益活动情况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21-2023年)以及有关材料(登记未满3年的只须提供1年或2年的有关材料)。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还应当提供公开募捐资格证明。

  (二)全区性社会组织应当对照本通知申报要求(一)中材料进行提交。

  报送材料邮箱:sgc2888618@163.com。

  各地(州、市)民政局及全区性社会组织也可将以上申报材料纸质版邮寄至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邮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538号自治区民政厅。

  四、申报时限

  各地(州、市)民政局及各全区性社会组织请于2024年11月8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联系人:高婷婷  联系电话:0991-2862621

附件:附件1.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2.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
            附件3.地、州(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
原文链接:http://mzt.xinjiang.gov.cn/xjmzt/c112990/202410/254da6f78d2541df924350be6686519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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