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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30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省民政厅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意见》(民发〔2022〕89号),巩固我省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成果,加大常态化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力度,认真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切实履行好《山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职责,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多措并举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经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我省《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我省《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强化风险摸排,包括及时通过信息抓取掌握增量及定期开展存量摸底排查。第二部分是强化源头治理,从规范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完善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及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两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第三部分是依法做好分类处置,从做好线索通报和分类处置、做好线索通报和分类处置、做好处突维稳工作、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四方面作出明确要求。文件还后附了《山西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从服务内容、服务地点及设施、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合同期限及期满的处理、甲方权利及义务、乙方权利及义务、丙方权利及义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通知与送达、其他约定、争议解决方式、附则十三个方面规范养老机构的合法运营,切实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

  三、关键政策

  1.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各种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范围中包含“养老服务”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推送给同级民政部门。

  2.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3.养老机构正式收住老年人之前,不得向老年人预收服务费;养老机构预收取服务费,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一致,并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充分保障其知情权;老年人住养老机构,一次性收取服务费不得超过12个月。

  4.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老年人宣传或动员老年人参加任何形式的投资、入股、集资等活动。

  5.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管理规范》(DB14/T1898-2019)和《山西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有关服务合同进行管理。

  6.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要书面告知养老机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以及从事非法集资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养老机构填写备案承诺书,承诺不采取任何形式,包括利用关联企业等形式从事非法集资。

  7.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摸排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综合评估、逐一研判,从高到低分别纳入“红橙黄绿”风险管控等级。

  8.辖区内养老机构发生非法集资,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要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属地民政部门要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原文链接:https://mzt.shanxi.gov.cn/zcjd/202312/t20231227_9455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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