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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30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联合修订出台了《关于本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沪民规〔2023〕19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关于必要性的说明

  2014年6月,市民政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发了该规范性文件,并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了《关于本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沪民规〔2018〕21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九年来,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序进行。实施过程中,为方便企业办事,自2022年起,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事项纳入“一网通办”,实现与多部门的数据对接,优化申请流程、完善审核比对机制。此外,在此次文件修订过程中,梳理明确市民政、市财政、市残联等部门以及各级民政部门职责分工。这些相应内容都需要在修订后的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关于修订内容的说明

  (一)优化申请流程

  一是增加申请渠道。《通知》明确企业可以通过本市“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线上申请社保补贴的渠道。

  二是简化申请材料。此次修订删除《上海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残疾职工缴费情况简表》(附件2)。

  (二)明确市、区两级民政职责

  《通知》第四条(受理与审核)中明确区民政局作为该事项的终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向市民政局报送相关材料;市民政局负责将相关汇总材料报市财政和市残联备案。此外,在《通知》第五条(监督管理)中明确市民政局是该事项的主管部门,并承担补贴标准的核算及完善信息系统功能等职责。

  (三)明确各部门之间职责

  经市财政局、市残联和市民政局研究,并征求区民政意见后,此次修订明确自2024年起,由市残联负责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保补贴资金预算申报工作转移至各区民政局负责;由区财政局拨付资金改为“由各区民政局负责将社保补贴资金下拨至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

  (四)关于新老文件交替时期资金保障的衔接

  《通知》明确预算申报方式改变,但2023年度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保补贴资金仍需按原渠道执行。

  (五)避免政策重叠

  避免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的重复享受,在《通知》第七条(其他)增加了第三款,明确“已根据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相关文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六)关于有效期

  《通知》经修订后发布实施,有效期从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其他如补贴条件、补贴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保持不变,相关内容的表述作了规范性修改。

  


原文链接:https://mzj.sh.gov.cn/mz-zcjd/20231229/dc98b3455d514502b42003e9ee2f1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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