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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不忠是要付出代价的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长安网

  

  观点提炼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增加规定了“有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条款,有利于全面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为司法解释和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

  案例简介

  2016年5月,张某(女)与王某(男)结婚,婚后感情尚可。随着王某职务的提升,应酬较多,常不回家。张某发现王某有出轨行为,双方争吵不断,后王某干脆不回家了。2019年9月,张某以王某在外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对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并以王某存在过错要求损害赔偿。法庭上,张某举出王某出轨证据,王某也承认出轨,但拒绝对张某赔偿,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经评估市场价为627018元。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王某离婚,按照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判决张某多分3万元。

  律师解读

  本案是按照民法典施行前的婚姻法(现已废止)第三十九条中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的判决,并非因男方有出轨等造成婚姻破裂的过错照顾女方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判决也没有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请求。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仅限于重婚、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本案中张某所举证据仅能证明王某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并不能证明王某与其他女性有同居关系。法官无法支持张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诉求。

  如果该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结果又会如何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而废止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规定了前四种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该条款突破了婚姻法四种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限制,对无过错方的保护更加全面。

  废止的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要求太高。比如,发现配偶出轨导致婚姻破裂是没有办法获得损害赔偿的,必须要有和他人同居的证据才能获得赔偿。而且想要证明过错方长期、稳定和他人同居是很难的,出轨导致婚姻破裂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认定为过错,适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很难。民法典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条款,将类似于出轨等导致离婚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离婚的预防和制裁作用,使婚姻关系更加稳定和谐,增加该条款意义重大。同时该条款也赋予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将除重婚和同居外的多次出轨行为作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以后遇到类似张某一样的案件,法官的判决就于法有据了。张某也就不可能只多分得3万元了。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李凤玲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zfjj/yasf/713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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