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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长安网

  

  观点提炼

  民法典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确立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外甥有权代位继承,符合财富向下流转,为后代服务的立法精神。

  案例简介

  刘某父母在刘某小时候因意外事故离世,刘某的爷爷奶奶因此事倍受打击,几年后也都去世。刘某便一直跟随唯一在世的大伯生活。大伯无儿无女,也未结婚,只有刘某一个亲人。之后,大伯因患病治疗无效不幸离世。大伯去世前已无法说话和行动,也没留下遗嘱。刘某的大伯留有一处房产即将拆迁,政府以刘某并非该房产继承人为由不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大伯的该房产。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本案中,刘某的大伯无父母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只有刘某一个侄子。同时,刘某的大伯也未设立遗嘱。如按照民法典施行前的继承法(现已废止)规定,刘某并不在法定代位继承人范围,无法据此继承该处房产。该处房产也将被认定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如按照现行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侄、甥可代位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刘某就是法定的继承人,可以合法继承该处房产并取得房屋所有权。

  律师解读

  随着时代发展和人们生活观念的转变,现代人选择不婚或丁克的情况越来越多,规定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更加符合社会和人们观念的发展趋势,满足了现代人对遗产继承的多元化需求,同时也有利于财富在家族范围内的传承。若不扩大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独生子女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可继,收归国家的结果。因此,民法典对代位继承人范围进行了扩大。

  继承编新设兄弟姐妹子女的旁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权,将第二顺位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规定为代位继承人,扩大了代位继承人范围,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获得代位继承权,防止遗产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保障了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流传,鼓励亲属间养老育幼、共同守望。因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所以,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只发生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下。(作者: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白雁军)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zfjj/yasf/714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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