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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处罚通知书》显奇效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长安网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院作出如下决定:对被执行人杨某某处以10万元罚款。限杨某某在收到《预处罚通知书》起5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正式处罚。”近日,滨海新区法院发出的首份《预处罚通知书》,在执行阶段发挥重要作用,顺利执结41起案件。

  某物业公司与某社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为期半年合同,该公司却向业主收取一年费用。社区业主多次要求对方退还,公司一直拖延,引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前期审理当中,业主张某某等41人与该物业公司达成一致,约定由物业公司一次性退还物业费合计4万余元。调解书生效后,物业公司仍以各种理由逃避履行法律义务,业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报告财产情况,并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经了解,被执行人无相应的物业从业服务资质,目前业务处于停滞状态,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杨某某,催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但杨某某以各种借口拖延履行,法院作出了对该物业公司发出《预处罚通知书》的决定。物业公司收到《预处罚通知书》后,迫于压力,主动联系法院,以代理人名义给付执行款,履行了义务,退还了申请人的物业费4万余元。该公司最终未被处罚,41起案件顺利执结。

  《预处罚通知书》既是对被执行人的有力警示震慑,同时也给予其一定履行空间。刚柔并济、惩教结合,在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效减少了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iznezxs98862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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