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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资讯】第四届京城犯罪学学术沙龙召开 专家热议未成年人法律修订

发布时间:2020-07-16 作者:佚名 来源:搜狐网

  法制网讯 实习记者王淳 日前,由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犯罪评估与防控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第四届京城犯罪学学术沙龙在京举行。本次沙龙聚焦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修订草案。来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李豫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全国人大原内司委工青妇室副主任赵智鸿、北京工业大学法学教授张荆、中国政法大学犯罪评估与防控研究中心教授刘邦慧、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王利荣等十余位理论界学者及实务界人士共同参与。

  与会人士一致认为,两部法律修订草案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着力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将更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研讨期间,学者专家结合自身研究成果、实务经验以及社会热点案事件,围绕未成年人领域的重点问题,就两部法律的修订草案各抒己见,讨论氛围热烈,观点精彩纷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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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会人士合影留恋

  明确父母作为监护人的第一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然而从一些遗弃、侵害未成年人案事件来看,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为使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切实履行职责,李玫瑾教授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需明确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包括责任人。而针对父母监护失职的情况,其表示,可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中增设一些措施,要求父母必须履行义务。其中包括,增设“父母学习令”,让家长通过定期学习、培训,了解如何教育孩子;增设“弃养福利折损令”,对弃养孩子的父母,减少其医疗等社会福利;增设刑期等罚令,让因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家庭,根据刑期每月扣除一定比例的收入给受害者家庭等。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尚秀云赞同李玫瑾教授的观点并表示,基于长期的审判实践发现,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孩子的问题是大人的责任。如果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现严重问题但不负刑事责任,应当由其父母承担一部分责任,因为他们是法律意义上的有责者。尚秀云建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需明确第四十六条中关于缴纳保证金的具体数额以及执行单位,以增加可操作性。

  明晰专门学校的职责定位

  此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删除了对工读学校、收容教养的表述,改称为“专门学校”。该条款规定,“专门学校可以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矫治”。与会专家、学者将这一变化解读为避免工读学校标签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利影响,并就专门学校的实施展开讨论。

  长沙孟妈妈青少年保护家园园长孟繁英指出,目前一些地方为平息社会舆论,让工读学校收钱收孩子,但却无法确保孩子不再犯罪。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应送哪里、由谁管理、怎么管理,应更加明确。王利荣教授也表示,专门学校在收取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时面临三个问题,即年龄下限、教育矫治期限以及收取程序。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路琦认为,收容教养和专门教育是分级教育矫治不同层级上的措施,专门教育在法律草案中已得到一定程度完善,还需要将收容教养制度激活并保证其切实发挥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顺安则反对将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送去专门学校。他认为,两者性质不同,问题程度不同的孩子在一起,容易产生不良影响。

  针对如何安置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这一难题,李豫黔副会长表示,执行场所需进一步明确。目前来看,工读学校承担不了这个责任,除非加强其强制性和约束性,实现物理上隔绝、分类、分级管理。李玫瑾教授建议,可以取消少年管教所,把少年管教所与收容教养合并,成立未成年人教养矫治中心。其中,“教”等于管教,“养”指的是收容。

  除此之外,研讨会上还提出了修订草案应当明确具体执行部门和责任、增加恢复性司法、保留“少年法庭”、明确学校周边的具体概念、设计符合未成年人的心理评估量表等意见和建议。

  本次沙龙组织者张荆教授表示,参会的部分专家学者是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的老人,目睹了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诞生,也参与了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今天再齐聚一堂献计献策,可谓“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沙龙秘书处会将专家学者的发言整理成文,寄到全国人大法工委,为两部法律的修订贡献智慧。责任编辑:刘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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