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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品回购" 究竟是“陷阱”还是“馅饼”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长安网

  

  眼下的收藏市场,商品可谓琳琅满目,从钱币、邮票到玉器、瓷器、书画等不一而足,吸引了不少投资者购买。“保值回购”“高价回购”等宣传语在收藏市场屡见不鲜,很多艺术品公司以此招揽顾客。

  收藏品的“回购承诺”真能保证投资万无一失吗?日前,东丽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到一起类似案件。

  2017年6月,周某在本市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购买了一套收藏品,价格近4万元。在购买凭证上有周某的签字,文化公司也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凭证写有“所售商品为贵重物品,产品与赠品完好,票据齐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超过七天,本公司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等条款。同时,卖家口头承诺,该商品为收藏品,消费者购买后可在一定期间内由公司回购。

  然而,收藏品到手后,周某找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得知该商品实际价值远低于购买价格。周某觉得上当受骗,于是找到文化公司,希望该公司按照之前的承诺“原价回购”。

  令周某没有想到的是,该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回购事宜更是无从谈起。周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多次找到该公司,要求以原价退货退款。

  2019年8月,周某将收藏品交至重新营业的文化公司,公司开具收据载明“今收到周某贵重物品一套”。标明价值后,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文化公司财务专用章。

  虽然收藏品被“回收”了,但回购款却迟迟没有动静。几个月后,该文化公司因面临搬迁,通知周某将收藏品取回保管。为防止丢失,周某于去年7月将收藏品取回。因为一直没有收到回购款,不久前,周某找到东丽区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虽然合同双方当时对于合同的内容没有明确约定,但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确定合同内容。”法援律师介入后,结合法律分析和案例剖析,确立了具体的诉讼目标。

  该案开庭后,原告周某认为,被告文化公司为其出具了收据,并在收据中标明了收到物品的具体名称及价格,可以证明文化公司收回出售的商品,应立即退款。

  被告文化公司则认为,周某向法庭提交的收据仅说明他们曾收到过原告交予保管的涉案物品,加盖的印章是财务章,不符合公司办事流程。根据双方签订的购货凭证条款约定,文化公司没有返还相应货款的义务。

  庭审中,法援律师结合现有证据以及双方的履行过程,依据 《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文化公司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收据中写明收到物品的价格,即证明文化公司收到了相应收藏品。文化公司抗辩称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退货退款的“内部流程”,而该流程仅在内部有效,不能对抗收藏者。

  最终,法官采纳了法援律师的意见,认定双方确实就退货退款一事达成了合议,判决文化公司返还周某全部货款。

  律师提醒

  因收藏品范围较广、品类不同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投资者在购买前应注意了解所购收藏品的基本知识,避免盲目投资导致风险升级。

  商家的“回购承诺”虽然诱人,实际上背后暗藏玄机。商家大多对回购条件有很多限制,包括种类、品牌、使用程度等,同时相关回购的政策也是商家自己说了算。因此购买收藏品时,一定要理性。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kftssan95743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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