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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院发布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长安网

  

  日前,市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本市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情况,并向社会发布10个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全方位、多角度展示了本市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作出的不懈努力和取得的成效。

  一直以来,本市法院高度重视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立足天津功能定位和工作实际扎实开展各项工作。本市法院通过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机制、出台具体实施意见、签订框架协议等举措,切实增强三地法院协调联动能力;通过构建完善常态化司法协作机制、跨区域诉讼服务机制、执行联动协作机制、京津冀司法资源共享机制等,深入推进三地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各阶段的协作力度;通过持续强化金融审判、海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生态环境审判等司法能力,不断提升服务保障“一基地三区”建设水平。

  新闻发布会上,市高院还发布了10个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类型涉及刑事、民事、知识产权、海事和执行案件,内容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多类案由,案件裁判效果好、典型意义强,对于涉京津冀协同发展案件的审理执行及诉讼服务工作具有示范意义。

  天津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进一步健全与北京、河北两地法院的司法协作工作机制,促进京津冀地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津冀协同办理涉疫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为河北省人。苗某甲自2018年起,在没有任何注册商标授权和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行购置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在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其本人住所内,生产标注阿莱克斯有限公司(日本)PITTA注册商标的防霾口罩,并销售获利。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苗某甲先后将其生产的防霾口罩向天津市个体经营者毛某某、狄某某等人及河北省个体经营者郭某某、刘某某等人销售,非法获利10万余元。在此期间,苗某乙明知被告人苗某甲生产、销售的防霾口罩系假冒PITTA注册商标产品,仍为其提供包装、封箱、运输等帮助。

  经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口罩系假冒阿莱克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涉案口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2006)》设定标准。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2月4日将苗某甲、苗某乙抓获。涉案口罩及作案工具均已被依法扣押。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苗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进行销售,情节严重;被告人苗某乙主观上明知苗某甲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然实施分装、运输等帮助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均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苗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苗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该案是人民法院严惩跨区域涉疫犯罪、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也是本市首例跨津冀涉疫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该案庭审涉及的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四方分散津冀两地,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法院积极组建精干审判团队,确定线上“零接触”审理模式,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简化诉讼程序,做好设备调试、连网试运行、消毒等庭审保障,仅用3天时间审结案件,有效遏制了相关犯罪行为,维护了疫情防控秩序。

  “智慧法院”保障司法为民“不打烊”

  2019年6月,被告人孟某某(河北省人)驾驶小型客车,驶至津静公路某小学附近时,与骑行三轮车的高某某(本市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安西青分局交警支队张家窝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孟某某负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赔偿,共计17万余元。

  法官了解案情后依法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原告提出伤情鉴定申请。此时,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因二被告均在河北省廊坊市,为减少人员流动带来的感染风险,法院取消了来津摇号确定鉴定机构的安排,并临时组建微信群,协调双方确定鉴定机构。

  随后,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指导其登录“天津移动微法院”,于2020年6月3日利用“云法庭”完成线上庭审,次日即宣判并送达文书。法院判决被告在交强险赔偿项下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5万余元。该案已于6月19日履行完毕。

  该案是疫情防控期间,本市法院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云法庭”妥善化解津冀两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疫情防控期间,本市法院大力推行在线诉讼,打造互联网法庭、“云法庭”“移动微法院”等平台,便利当事人诉讼,保障其合法诉讼权益不受疫情影响。该案法官积极引导并协助当事人通过“云法庭”完成庭审,并于次日宣判,宣判两周后即履行完毕,充分保障了当事人权益,解决了当事人往返两地的不便,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高效化解纠纷的司法理念。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sdjs/fztj/tjcaw-iiznctkc54344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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