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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电动自行车充电费和服务费明年起分别计价

发布时间:2024-09-05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山西晚报讯(记者 张磊)电动自行车是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数量庞大。9月3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为降低居民的充电负担,2025年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据悉,我省将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000伏的按照每千瓦时0.487元执行;其他电压等级的按照每千瓦时0.477元执行。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在征得用户同意后,可选择执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等原则,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可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据悉,实施后,设施运营单位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没有按照电费、服务费分开计价标价的,有关部门将按照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进行监管并结合实际处罚。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加价问题,按照不执行政府定价开展监管并处罚。

  (责编:马云梅)

  


原文链接:https://www.shanxi.gov.cn/zmhd/hygq/202409/t20240904_96472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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