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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18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政府

  

  《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业经2024年7月10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予以公布,自2024年9月起施行。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77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5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工作要求,结合水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在原《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单向污染补偿和21项指标考核的基础上,增加水质改善激励、总氮指标考核等内容,以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治污积极性,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促进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区域协调发展。据此,修订形成《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以下简称《激励补偿办法》)。

  二、内容特点

  《激励补偿办法》共十六条,重点对断面考核范围和指标、激励补偿的方式和标准、省统筹资金的激励补偿方向、责任落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以立法的形式对流域生态补偿进行规范,充分发挥其对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保障护航作用。《激励补偿办法》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更注重问题导向。《原办法》中单向污染补偿导致的权责不统一、跨界河流上下游区域难以协调发展问题十分突出,《激励补偿办法》按照“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赔偿”原则,实行上下游双向补偿,激励上游地区加大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使上下游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共同促进流域水质改善。 

  二是考核指标更完善充实。在《原办法》以21项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核定依据的基础上,《激励补偿办法》增加了总氮考核指标,考核体系更健全完善,有利于促进陆海统筹治理,加强对总氮的整体控制和制度约束,实现总氮从山顶到海洋的全过程削减。

  三是与当前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衔接更紧密。《激励补偿办法》增加补偿资金核定的依据范围,包括增加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其他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断面超标、省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监测数据出现劣Ⅴ类等情况,作为补偿资金的核定依据,与现阶段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及工作推进方式等衔接紧密。

  四是补充了漏项,补充了特殊情形下的断面补偿方式。激励补偿办法》明确了特殊类型断面如何界定补偿、如何实现不漏一项的闭环管理问题。涉及左右岸的跨界河流,在无法界定断面超标污染权重的情况下,河流左右岸城市各核定50%补偿资金;年内断流的河流断面,依据年度断流情况和实际水质情况核定补偿资金。

  五是省统筹资金引领和牵动作用更显著。《原办法》省统筹资金优先安排对入省断面下游受污染市的补偿,剩余资金全部用于河流水质全部达标地区及河流水质改善程度较大地区的奖励。《激励补偿办法》中省统筹资金将省际界河、跨界入海河流断面水质改善纳入激励范围,支持方向更趋于全面、科学,更能引领和牵动近岸海域水质改善。

  文件解读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文件解读联系人:李国玉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62788300


原文链接:https://www.ln.gov.cn/web/zwgkx/zcjd/zcjd/2024081614554355548/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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