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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第二年协议期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8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

  京医保办发〔2023〕15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人工关节类及京津冀“3+N”联盟起搏器类、人工晶体类、吻合器类等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2〕6号),本市自2022年4月30日起全面执行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人工关节集采”)中选结果已满一年。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的相关部署和有关要求,结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办〔2023〕9号),现就切实做好本市人工关节集采中选结果第二年协议期执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第二年协议期有关规定

  人工关节集采第二年协议期为2023年9月28日至2024年9月27日,第二年协议期中选结果、各项工作要求和配套措施与首年协议期一致。人工关节集采采购周期结束后,协议采购量完成情况按照两年协议期统筹考核,首年协议期与第二年协议期之间的中选产品采购量计入协议采购量。

  二、对非中选产品实行限价挂网采购

  第二年协议期开始对人工关节集采非中选组套、半髋和单髁产品系统设定挂网限价(见附件1)。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限价进行采购,如医疗机构确需采购和使用高于限价的相关产品,应在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unitLogin)下载填写《人工关节备案采购申请表》(由院长和党组织书记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进行备案,接受公示和监督。

  三、强化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管理

  (一)各医疗机构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中选产品按要求及时进院,建立对协议采购量完成进度和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等情况日常监测和自查自纠机制,按协议约定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全面落实好集采相关政策要求和配套措施。

  (二)采购使用人工关节非中选组套较多的医疗机构应约谈相应经销商,向其传达国家集采政策要求,督促其规范执行集采中选结果,主动按中选价格提供中选组套,防范出现“重组”中选部件、混用中选和非中选部件高价销售等不规范做法,并作出书面承诺。拒不接受的,可要求中选企业更换经销商。

  四、完善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置机制

  (一)市医保局每月初向各区医保部门推送上一月人工关节集采执行情况,各区医保部门应按月对辖区医疗机构落实人工关节集采情况进行专项监测,并按季度对落地执行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提醒,督导其立即整改。存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各种情形指标按累积量监测评价):

  1.开展人工关节置换手术但不参加人工关节集采;

  2.无正当理由,实际采购人工关节组套数量是报量的1倍以上或50%以下;

  3.承担协议采购量的人工关节未按要求及时进院或未实际采购;

  4.采购非中选人工关节组套数量较多;

  5.未完成人工关节协议采购量且采购高于中选价格组套数量占实际使用人工关节组套数量40%以上;

  6.无正当理由,高于限价采购人工关节非中选组套产品。

  各区医保部门应在下一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辖区落实人工关节集采整体情况、存在问题医疗机构通报提醒情况等正式报告市医保局(报告格式由市医保局另行下发)。

  (二)自本协议期起,市医保局将依据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专项调整 优化人工关节置换手术价格政策的指南〉的函》(医保价采函〔2022〕10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完整协议期内落实人工关节集采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限价处置,书面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在下一采购协议期内,按照附件2所列人工关节置换类手术价格向患者收取费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3日

  附件1

  人工关节非中选产品、半髋和单髁产品系统挂网限价

  

  附件2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原文链接: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401/t20240112_3533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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