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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福建省企业评价协会)

发布时间:2024-08-17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经调查,福建省企业评价协会未按规定接受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对福建省企业评价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福建省企业评价协会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企业评价协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建省企业评价协会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撤销登记后,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清算完成后,应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福建省企业评价协会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民政厅

  2023年6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mzt.fujian.gov.cn/gk/xzxkgghxzcfgg/202306/t20230616_61883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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