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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福建省中科人工智能研究院等)

发布时间:2024-08-17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经调查,福建省中科人工智能研究院、福建省联合产权文化产业中心未按规定接受2021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上述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上述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民政厅

  2023年6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mzt.fujian.gov.cn/gk/xzxkgghxzcfgg/202306/t20230620_61901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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