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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03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一、制定背景

  针对基层实践中存在的有一定共性的操作性难点问题,2020年我局印发了《关于<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切实兜住兜牢兜好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基层在主题教育中提出的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操作口径,经专题研究,修订了《关于<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若干意见》主要修改内容

  (一)增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部分情形的处理”的条款。

  1.明确“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宣告失踪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规定“对因无房等原因,与父母共同居住的成年子女,符合四种之一的,可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是子女“已婚的”。

  二是子女“离异或丧偶的”。

  三是子女“已就业,靠自己的收入可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根据民政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是子女“因重病、重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获取收入,依靠60周岁以上老年人供养的”。

  (二)增加“关于加强重点监测的若干情形”。

  对六种情形加强重点监测,增加复审频次,一旦发现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停止救助“1.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2.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3.自费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出境留学的;4.出境旅游;5.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6.担任非上市公司股东的”。此外,为强化救助家庭主动告知义务,明确“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后,未在3个月内主动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也列为重点监测对象。

  (三)规范“关于在监狱内服刑、戒毒所强制戒毒相关情形的处理”。

  一是明确“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中出现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戒毒情形的,其家庭成员应在3个月内主动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批评教育”。

  二是明确“对家庭成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该成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该成员名下的财产计入家庭财产,该成员的收入不计入家庭的可支配收入”。

  三是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信息共享、走访发现或救助家庭主动告知后,确认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中有成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等情形的,应在1个月内开展复审,并根据复审情况办理救助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对存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物资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是明确“重残无业人员等定期定量补助对象存在监狱内服刑、戒毒所强制戒毒情形的,适用上述规定”。

  (四)进一步规范“关于社会救助对象涉嫌违法问题的查处”相关程序

  一是明确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社会救助对象,“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区民政局应当及时立案”,对“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涉嫌构成犯罪的,区民政局应当依法依规移送公安部门”。

  二是明确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对象,“区民政局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五)明确人户分离对象的服务管理相关责任

  一是明确“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掌握救助对象实际居住地址,通过电话联系、定期走访等形式加强日常关心,并主动与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联系沟通,建立合作机制,请实际居住地协助开展走访、管理等工作。”

  二是明确“救助对象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掌握辖区内实际居住的救助对象的数据、情况,依托社区救助顾问开展走访联系,对户籍地不属于本辖区的救助对象的困难需求等情况及时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此外,《若干意见》是一个补充型的文件,本次修订将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已经明确的事项予以删除。

  三、明确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24年5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s://mzj.sh.gov.cn/mz-zcjd/20240426/851a7fbaf7824054b69973526a115b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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