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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慈善总会捐赠药品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6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加强新疆慈善总会捐赠药品管理,进一步发挥慈善捐赠药品救助效益,规范捐赠药品接收、管理、发放,使捐赠药品真正发给生活困难群众。

      二、办法出台依据

      根据《关于签订中华慈善总会慈善项目合作协议书的通知》(中慈发〔2014〕09号),中华慈善总会与新疆慈善总会签订《中华慈善总会慈善项目合作协议书》并每年签订《中华慈善总会慈善项目合作名录》更新药品援助项目。

      三、捐赠药品适用范围

      中华慈善总会援助药品项目捐赠药品适用于下列人员:

      1.享受特困供养政策的患者;

      2.享受城乡低保政策的患者;

      3.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患者;

      4.享受“高龄津贴”政策的患者;

      5.享受“优抚对象”政策的患者;

      6.孤弃儿童患者;

      7.疆内其他生活困难的重度患者。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六章。

      第一章  总则为了规范新疆慈善总会捐赠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中华慈善总会慈善项目合作协议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捐赠协议与管理,新疆慈善总会和中华慈善总会签订协议,开展捐赠药品项目。中华慈善总会与符合项目捐赠条件的患者签订协议。

      第三章  捐赠药品入库,新疆慈善总会接收捐赠药品并按照要求入库,每年向自治区民政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四章  捐赠药品发放,发放范围及如何向中华慈善总会申请捐赠药品。中华慈善总会审批后,新疆慈善总会按规定发放药品并定期做好宣传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新疆慈善总会接受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的业务指导,接受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每年向民政厅上报工作总结并单独列出全年捐赠药品价值。

  新疆慈善总会

  2023年10月7日

  


原文链接:http://mzt.xinjiang.gov.cn/xjmzt/c114057/202310/30a69b18019c4f059498a9fc481b39f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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