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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10%和15%

发布时间:2023-12-26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自治区和兵团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发展成果更好惠及民生、凝聚人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批准,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有关事宜进行了安排部署。

  《通知》明确,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616元/月,提高至不低于678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441元/月,提高至不低于507元/月。此次提高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精准认定,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要强化资金保障,足额落实好配套资金,确保将补发低保金精准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要广泛宣传低保提标工作,普及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厚爱,教育引导困难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原文链接:http://mzt.xinjiang.gov.cn/xjmzt/c112992/202312/3e16250f93a84d6a92d8408296d99ea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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