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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法院发布非法集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1-03-30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长安网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3月25日,河北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总结该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经验,深入梳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成因与特点,同时,发布了典型案例及风险提示。

  2016年至2020年,河北区法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超25亿元

  非法集资犯罪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犯罪行为。非法集资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独立罪名,通常是对该类型行为的统称。目前刑法中的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

  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河北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力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准确、高效地审理了一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为推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据统计,2016年至2020年,河北区法院审结非法集资案件57件,判处被告人247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4件,集资诈骗罪3件。共涉及集资参与人12000余人,涉案资金25.9亿余元。

  目前非法集资案件主要具有部分涉案人员年纪轻学历高、非法集资手段具有欺骗性、追赃难度大、案情复杂审理难度大等特点。

  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的公司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自2016年起,被告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投资公司经营为由,擅自以其成立的另外两家公司的名义销售理财产品。

  被告人招聘十余名员工担任业务员,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发放宣传品、电话宣传招揽投资、员工直接介绍投资人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投资2500余万元。

  上述集资款进入被告人控制的银行账户,用于返还集资本息、公司经营费用支出、集资业务提成及偿还被告人的个人债务或消费,至案发前尚有2100万元未返还投资人。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其招聘的十余名员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这些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的伎俩,请认真识别

  为了让广大群众更清楚地认识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的作案方式,避免上当受骗,加强自我保护,河北区法院收集整理了常见的非法集资6种典型手段,提醒大家注意。

  手段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夜成富翁”的神话。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更多人参与集资,不法分子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手段二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编造林业加工、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有的以骗取签订会员制消费合同、营养健康顾问聘用合同、区域合作合同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 手段三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经营方式为幌子,欺骗群众投资。 手段四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信任。 手段五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部分不法分子还通过网站、微博等网络平台和微信、QQ等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集资参与人。 手段六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被害人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

  非法集资伪装手法千变万化,如何理性辨别,避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河北区法院向市民发出风险提示。

  了解相关法律规范和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对理财投资的规则和风险有清晰、理性的认识。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明确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条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提高理财风险防范能力。千万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这种好事,任何以“高回报、无风险”的承诺为宣传方式的融资信息都不可轻信,也别被“小礼品”打动,不接受“先返息”之类的诱饵。合法的融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可通过政府网站、国家工商注册系统、企业信用查询软件等,查询企业的股东、资质、经营范围、股东实力、是否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资格等,从而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

  重点关注中老年群体。中老年群体是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目标,在决定投资时,要始终保持警惕理性的心态,多问问家人及身边的朋友,多想想投资的项目有没有问题。当老人有大额财产消费或投资时,子女要及时关注和参谋,并提出理财建议。在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告人就打着“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的幌子,针对老年群体虚构投资服务项目,通过路边发放传单、赠送礼品以及进店免费理疗等方式,吸引老年群体投资。手段隐蔽,诱惑性高。

  妥善保留相关理财材料。社会公众在日常投资理财活动中,要签订有具体内容的协议,内容包括约定的权利义务、联络电话、通信地址、个人身份信息;要注意保留原始证据,协议、照片、录像、录音等资料妥善保存,从单纯的经济行为来讲也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是刑事案件,则有利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从而减少个人损失。一旦发现自己身陷非法集资活动,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kknscsk35458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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