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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上海首例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今日宣判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对职场性骚扰,坚决say no!

  被告阿强因性骚扰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天后,今天(3月8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原告小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000余元,并责令其向原告小芳书面赔礼道歉。

  作为民法典实施后全市首例宣判的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本案明确不当言语也可构成性骚扰,对维护女性人格尊严起到了正向引导作用。

  案情回放

  小芳与阿强在某公司同部门工作。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阿强几乎每天向小芳发送骚扰短信,内容极其淫秽、低俗,甚至提及“强奸”“自杀”等字眼。

  2020年3月,小芳寻求所在公司帮助,在公司的要求下,阿强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再也不与小芳联系,决不影响她的生活。

  但在2020年5月中旬的某晚,阿强又拨打了小芳电话。小芳看到了拨打记录后立即要求所在公司处理。应公司要求,阿强再次写下保证书:“我以后再也不会有和她有任何方式的接触,恳请她原谅我。如果再发生有任何方式的联系,我主动辞职,接受公司任何处理并负上相应法律责任……”

  面对阿强的反复骚扰,小芳感到活着很累,心情抑郁、精神恍惚,不得不病休在家。在家人的支持下,小芳寻求医生帮助,并报了警。

  2020年6月上旬,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被告阿强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阿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

  小芳自2020年5月起病假至今,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精神受到了伤害。

  法院裁判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阿强在违背原告小芳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的手机短信等方式,侵害了小芳的人格利益,对小芳身心及其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并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近年来,职场性骚扰这一字眼愈发频繁地出现在公众视野,女性往往因为性骚扰者是领导或同事,且行为尚未构成猥亵或强奸,或是因内心羞耻感,亦或是不想让家人或其他同事知晓的大事化小心理,而选择隐忍。为此,不少受害女性因性骚扰长期处于令人生厌、受压抑的工作学习环境,承受巨大心理压力、精神痛苦和折磨,生活不得安宁。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规定在人格编中,明确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并确立了单位的防止、制止义务。本案对性骚扰行为进行民事追责,为遭受性骚扰的女性支起“保护伞”,给性骚扰者戴上“紧箍咒”。值此国际三八妇女节之际向性骚扰行为亮剑,彰显司法机关在保护妇女权益上的责任与担当,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0/n4509/u1ai1584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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