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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被泡谁来赔偿 法官厘清各方责任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长安网

  

  两个“90后”女孩儿在同一个小区购买了相邻的两栋联排三层别墅,年龄相仿的她们本应成为和谐友好的邻居,如今却因为一场大雨闹起矛盾。近日,市三中院法官厘清住户、物业等各方责任,解决这场邻里纠纷,让两个女孩儿握手言和。

  市民小孟购买某处别墅,收房后进行了装修、拆改,对露台进行了部分改造,致使物业公司对其下发了两次整改通知。邻居小李收房后没有进行任何改动和装修,仍然是毛坯原状,也从未居住使用,钥匙交给物业代管后出国工作。

  一场大雨使两家共用墙壁处渗水,小孟的房屋从一层到三层都有渗漏,楼梯间也有一些水印。于是,小孟一纸诉状将小李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小李和物业公司共同对渗水墙壁进行维修并恢复原状,赔偿房屋装修损失5万元,以及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的损失5万元。

  该案为相邻房屋漏水引发的侵权赔偿诉讼,争议焦点是小李和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小孟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以及如何确定三方责任比例和赔偿数额。

  审理期间,小孟申请法院委托机构进行鉴定,对装修损失鉴定为4万元,鉴定费1万元。法官对房屋漏水现场进行了勘查,确认漏水点为小李家二楼南北室外两个“闷顶”的覆盖瓦楞板出现破损变形,致使树叶等杂物堵塞,引发管道排水不畅。在“闷顶”里形成蓄水池,多日被水浸泡,水流至墙壁造成渗水。

  该室外部分系构筑物,不具有使用功能,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畴,物业公司对房屋共用部位有维修养护和管理职责,应由其定期巡检、维护、保养、检修等。因此,物业公司具有过错责任,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小李对损失发生虽没有直接责任,但毕竟漏水部位在其家二楼室外部分的“闷顶”处,其具有一定的管控职责。从小李家窗户可以观察到两个瓦楞板情况,因此小李具有及时发现、报告、注意、避免的义务,不能因漏水部位在室外而免责,因此小李也有一定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小孟作为被侵权人,未能及时发现漏水情况并报告物业公司,致使损失有所扩大。而且,小孟对房屋有过封装露台、拆改等,会对房屋墙体产生一定影响,与漏水具有一定关联性,从而具有一定过错责任,应对损失的发生承担较小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是房屋鉴定损失4万元+鉴定费1万元+实际居住损失1万元,共6万元。物业公司、小李、小孟三方的责任比例是5∶3:2。判决后,三方均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民法典中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该案中两位当事人相邻房屋的室外二楼部分所谓的“闷顶”构造物,究竟属于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是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的关键。

  经实地勘查,合议庭一致认为,该室外部分应属于共有部分,并非业主可以进出使用和控制的区域,并不对该业主产生使用利益。两个“闷顶”上加顶盖的行为,推定应属于物业公司所为,其具有对该顶盖管理、维护义务。同时,鉴于漏水位置是小李家二楼“闷顶”排水管位置,小李作为该房业主,具有关注和及时报告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因此,最终确认物业公司、小李、小孟三方按责任比例分担整体损失。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kkntiak67578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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