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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表决通过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长安网

  

  9月25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将对我市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明确审查范围坚持“有件必备”

  《办法》规定,备案审查的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二类是人大自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区人大、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备案范围全覆盖,坚持“有件必备”,重点是将影响老百姓切身利益、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依法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按照要求全口径地把握好备案审查。

  明确审查标准做到“有备必审”

  《办法》明确了备案审查的标准: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改革方向不一致的问题;从合法性层面对审查标准作出细化,规定了如“违反立法法规定,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作出规定”等七项合法性标准;从适当性层面对其细化,规定了“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等五项适当性标准。

  明确纠错机制落实“有错必纠”

  《办法》对需要纠正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程序作出专章规定,并就沟通程序、审查会议程序、制定机关的反馈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处理结果、审查终止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办法》还规定,每年一月底前,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报送市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并将通过常委会公报或者常委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sdjs/fztj/tjcaw-iivhvpwy91473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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