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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通报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长安网

  

  1月21日,市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一起通过民事制裁非法商业行为促进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典型案例。

  天津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电子产品,用于收集手机用户的MAC地址,并与成都某实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成都某实业公司销售涉案产品。合同签订后,双方分别履行了交货和付款义务,后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因政府限制使用等政策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以及法律和司法问题不能正常在市场销售,成都某实业公司可要求对方回购相应产品并退还保证金。

  2019年,央视“3·15”晚会报道了涉案产品获取手机用户信息的情况:当用户手机无线局域网处于打开状态时,涉案产品能迅速识别出用户手机的MAC地址,经系统后台数据匹配,转换出用户的手机号码,继而拨打骚扰电话等。媒体曝光后,成都某实业公司以产品违法已停止销售为由,起诉要求天津某科技公司回购未售出的276套产品、退还保证金并承担利息损失。

  案件审理期间,市一中院对涉案产品的使用功能进行了充分调查,确认产品具有未经同意收集不特定人手机MAC地址的功能,且该功能是产品的主要卖点。

  法院认为,虽然手机MAC地址本身不能识别用户的身份,但与其他信息相结合,可以获取该手机用户的电话号码,因此手机MAC地址属于法律规定的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信息。

  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收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该经自然人同意,而涉案产品的主要功能是不经用户同意即收集其个人信息,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工具,因此应认定涉案产品为违法产品。双方当事人买卖非法获取不特定人个人信息的产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遂判决确认涉案合同均无效。

  同时,从产品功能及合同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均应明知涉案产品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工具,且可能会涉嫌违法。双方继续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行为,实为对法律的试探和挑战。在这种行为被认定违法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欲通过诉讼得到司法保护的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成都某实业公司要求对方回购产品、退还保证金并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对天津某科技公司因出售涉案产品所取得的货款325680元、保证金50000元以及成都某实业公司购买的276套产品予以收缴。

  该案的裁判有力震慑和打击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交易行为,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市场主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严惩态度,对于规范商业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sdjs/fztj/tjcaw-ikftpnny20199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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