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法制播报

市高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长安网

  

  1月25日,市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2020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

  此次发布的10个案例是本市法院系统一年来审理的39.4万起案件中的典型代表,均为2020年审结生效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裁判结果为社会广泛关注,体现了司法审判对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鲜明态度,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本市法院在认真做好十大影响性案例的学习、借鉴和宣传工作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激励和引导作用,让广大群众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感知司法进程、感受公平正义,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参与度和获得感,加快推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本市首例涉疫情行政诉讼案

  2005年,原告翟某在其房屋楼顶露台搭建鸽棚,面积合计60平方米。该鸽棚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经属地社区居委会审查、同意。为饲养信鸽,原告在楼道内堆放大量鸽粮和杂物。其间,居委会反映原告鸽棚、鸽粮和杂物等情况影响公共卫生,附近居民也多次举报投诉。

  2020年2月11日,该区九部门联合发出《通告》,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饲养鸽专项治理,要求饲养鸽子的居民对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棚亭及利用阳台、窗户、露台、屋顶等违规设置超大超宽鸽舍等问题在2月15日前自行拆除整改。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查明相关情况后,向原告当面送达了《通告》并与其谈话,讲解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防控措施。原告接到通知后将饲养的信鸽转移至他处,但未拆除鸽棚。

  2月15日,该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部署,再次与原告翟某进行沟通但被拒绝。同日,被告执法人员实施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对原告翟某名下房屋楼顶鸽棚予以拆除。原告翟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1元及恢复鸽棚原状。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自行搭建鸽棚,在楼道内堆放大量鸽粮和杂物,对环境清洁和公共卫生产生影响,存在次生、衍生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隐患,属于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清理拆除的对象。被告为履行职责,制定工作预案且做了必要准备,直接送达《通告》,多次与原告沟通谈话,履行了告知送达、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辩解,在原告未自觉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下,实施应急处置措施,拆除了原告的鸽棚。被告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是本市首例涉疫情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主动公开案件信息,对庭审过程进行网络直播,引发30余万网友关注,使庭审过程成为了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法治公开课,发挥了以案释法,引领、规范社会行为的功能。法院在案件裁量中,考虑到原告的鸽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且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及他人生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依法裁判,判决结果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也为我市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作出了贡献。

  居委会成了失智青年指定监护人

  被申请人安某某精神发育迟滞,居住在本市南开区。安某某的父母早年离异,其一直跟随父亲生活,其母与父子二人少有联系。2020年4月30日,安某某的父亲突发疾病离世,社区居委会通过公安机关联系到安某某的母亲,其母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对安某某的监护职责。

  由于安某某已无其他近亲属,居委会遂将安某某安置在养老院。安某某在养老院生活亟需支付相关费用,其父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和部分现金,但由于安某某患有精神障碍,无法独立处分上述遗产。

  法院在社区走访中了解相关情况后,建议居委会申请认定安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2020年7月20日,居委会申请认定安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依法委托相关单位对安某某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判决安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年9月4日,居委会向法院提出申请,由其担任安某某的监护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法院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现安某某无配偶,其父亲去世,母亲无监护能力,且无其他近亲属。某居委会作为安某某住所地居委会申请作为安某某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指定某居委会为安某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为失智青年指定监护人的典型案例。在居委会担当尽责、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法院判决指定居委会为安某某的监护人,彻底消灭了安某某的监护真空,为居委会对安某某的人身、财产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提供了合法依据。该案的判决,不仅充分彰显了法院对失智青年的司法保护和人文关怀,而且为街道社区中没有近亲属的失智人员、老年人的监护问题提供了一条可咨借鉴的路径,是人民法院贯彻以人为本、司法为民价值理念、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具体体现。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sdjs/fztj/tjcaw-ikftssap1280773.shtml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