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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9-26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政府

    新修订的《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7月30日批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针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还需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协调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仍有差距,安全生产信息共享、资源共用、相互配合不够等问题进行修订。

    一是压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按照综合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以及支持保障部门,分类规范不同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二是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特点,(下转5版) (上接1版,新修订的《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10月1日起施行)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指导协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进一步细化规定企业主体责任。增加了对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等内容。

    四是减轻小微企业管理负担、明确培训档案保存期限。针对小微企业管理的实际需求,规定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减轻中小微企业管理负担。明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的保存期限,改变了长期以来企业档案保存时间要求模糊和执法标准不明确的问题。

    五是新增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的内容。为适应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发展需求,规定了推进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完善包含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和物资、救援专家等信息在内的数据库等相关内容。


原文链接:https://www.ln.gov.cn/web/ywdt/qsgd/ass_2_1/2024092409053857381/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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