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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2024〕第004号

发布时间:2024-08-24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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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2023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因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2022年度检查的行为受到过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停止活动三个月。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民执听告字〔2024〕第003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要求,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或者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依据《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但可以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可自放弃听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要求举行听证时一并提出并说明理由。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世博村路300号6号楼 邮政编码:200125

  联系地址:新华路272弄10号 邮政编码:200052

  联系人:邵光 电话:021-63215555

  

  

  

  上海市民政局

  2024年8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s://mzj.sh.gov.cn/MZ_zhuzhan23_0-2-8/20240821/bff95522a79d4191904def86bf01c59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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