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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17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部署精神,2022年11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通过完善政策制度,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广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制定发布了我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提出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和分散特困供养对象分别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旨在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物质帮助。

  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落实生效,进一步提升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主要明确《实施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和依据。

  第二条,主要明确《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主要明确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概念。

  第四条,主要明确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主要明确负责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职责部门。

  第六条,主要明确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办理渠道。

  第七条,主要明确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标准,同时根据《广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部署,鼓励允许各地结合实际科学调整补贴标准。同时明确提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八条,主要明确补贴对象资格认定方式。

  第九条,主要明确补贴资金来源和发放标准。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主要明确补贴资金的发放主体、途径、程序及相关工作要求等。

  第十三条,主要明确补贴工作的动态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主要明确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主要明确经济困难老年人死亡后其监护人主动报告或未主动报告情形及对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非法手段骗取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处理方式,与社会救助的相关规定相衔接。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要明确《实施办法》的解释主体及试行时间。

  


原文链接:http://mzt.gxzf.gov.cn/xxgk/zcjd/t188494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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