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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1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4-08-17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傅丽云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县级及以下托育服务的建议》(第1010号)收悉,我厅的办理意见如下:

  婴幼儿的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是不断推进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的要求,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齐抓共管和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卫健委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社区治理指导机关,主要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我厅将根据人大代表的建议,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着力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我省0至3岁幼儿公共托育服务体系,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创新发展:

  一是规范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指导意见》要求,支持和鼓励有资质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申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在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及时将其审批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在其筹备和成立过程中,民政部门将积极指导。对于已经登记成立的相关社会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将配合业务主管单位进一步引导其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依法开展服务,促进健康发展。

  二是积极推动社区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在指导推进社区治理工作中,鼓励各地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市场机构等在有条件的社区,依托现有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照护服务设施的规划编制、功能配置、规范管理等工作,推动社区有序、规范、依法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我省婴幼儿照护工作健康发展。

  

  领导署名:林 弘

  联 系 人:陈守熹(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0591-87676273

  

  

  福建省民政厅

  2023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原文链接:http://mzt.fujian.gov.cn/gk/zcfg/gfxwj/202303/t20230317_61327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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