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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更名为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的通知-吉民函〔2024〕15号

发布时间:2024-08-17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民政厅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基层民政经办服务能力,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现决定将全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统一更名为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继续利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民政服务对象开展服务,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阵地建设

  省民政厅继续负责指导全省民政服务站建设工作,市(州)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民政服务站建设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按照原社工站建设标准要求具体实施。各地民政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分解目标任务,抓紧制定具体措施,推进完善“县(市、区)民政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村(社区)民政服务点”三级服务体系建设。尚未完成全覆盖的地区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重视支持,力争到“十四五”末,实现乡镇(街道)都有民政服务站,村(社区)都有民政社工提供服务的建设目标。

  二、积极开展民政服务

  各地民政部门要立足民政工作主责主业,聚焦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事务、慈善事业等各项民政服务领域,建立工作清单,把具体工作说清压实。要强化全过程监管,健全完善人员管理、风险防控、考核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要加大培训督导力度,确保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切实发挥服务民政工作作用。

  三、确保资金保障到位

  保持原社工站资金保障渠道不变,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通过统筹整合民政领域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含社会救助类资金、彩票公益金等),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以根据实际予以适当支持等方式,确保民政服务站资金保障到位。同时,建立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引导慈善资金支持开展服务。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不得混用、挤占、挪用。

  吉林省民政厅

  2024年4月12日

  (联系人:于轶群 陈 吉 电话:0431-8433917889152149)


原文链接:http://mzt.jl.gov.cn/xxgk_2643/tzgg/202404/t20240412_8893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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