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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幸福院自治互助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4-08-17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农村幸福院是由村民委员会主办和管理,立足为老年人日间休息、休闲娱乐、助餐等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公益性公共活动场所,其建设和管理遵循“党政引导、村民自治、社会互助”的原则。为引导村民委员会进一步提升农村幸福院自治互助管理能力,更好发挥服务功能,提升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开放管理。各村民委员会可结合春耕秋收等农忙时节农村群众生活特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幸福院详细开放方案,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模式。开放时间应当符合当地大部分老年人活动需求,鼓励实行定时定段与预约开放相结合,年度实际开放不少于200天。在农村幸福院门口显要位置公开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服务时段、监督电话,鼓励以县为单位统一规范格式,接受村民监督。除不可抗力外,因维修养护、节日活动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者调整开放时间的,提前向社会公示。

  二、做好设施维护。村民委员会定期对农村幸福院进行安全检查,对损坏的设施设备及时维修和更换,保证开放场地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切实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工作,防止设施、场所被挪用、占用。在各类功能室及服务设施的显著位置,要设置清晰易懂的使用方法指示牌和安全警示标识,引导老年群众正确使用服务设施和器材。

  三、鼓励群众参与。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进一步调动老年人协会、专业社工机构等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把农村幸福院用起来,把群众动员起来,把服务开展起来。健全民意表达机制,依托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民主协商,对关于农村幸福院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事项,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保证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通过捐资捐物捐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农村幸福院持续运营、改善服务。

  四、落实等级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省级制定的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全面组织开展等级评估和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对日常抽查检查、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的,部分农村幸福院责任主体不落实、运转资金不到位、基础设施不完备、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应及时给予提醒,督促限期整改。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与运营奖补挂钩机制,根据农村幸福院等级评估情况、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及日常运营服务质量等,对运营状况良好的农村幸福院给予适当奖补,促进农村幸福院改进服务、长效运行。对地方管理不严,弄虚作假、应付检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及时予以通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福建省民政厅

  2024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mzt.fujian.gov.cn/gk/tzgg/202408/t20240802_64966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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