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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各区民政局:

  自我市发展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综合体,以下简称“嵌入式机构”)以来,各区开展备案工作参差不齐,类型不一、程序各异。为进一步规范嵌入式机构管理,加强服务设施监管,确保养老服务用途,便利办理相关事务,促进嵌入式养老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现就嵌入式机构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备案类型。嵌入式机构(包含区域型嵌入式机构和社区型嵌入式机构),是我市综合型、一站式、枢纽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也是小型化养老机构,按养老机构进行备案。

  二、规范备案申请。嵌入式机构在依法登记并开展服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区级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备案时,应向民政部门提交《设置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登记证书和符合《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要求的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连锁运营的,应分别在服务场所所在区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完善备案回执。区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备案资料后,对资料齐全的,应出具《设置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并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备案信息;对备案材料不齐全的,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嵌入式机构补正。民政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时,一并书面告知嵌入式机构应当遵守的基本条件,提供《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和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四、细化备案变更。嵌入式机构名称、运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服务场所权属、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发生变动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申请书》,向原备案民政部门提出备案变更。嵌入式机构跨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申请注销,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区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由养老机构全部转型为嵌入式机构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嵌入式机构进行备案变更。

  五、抓实备案撤(注)销。嵌入式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书面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申请注销备案,并提交清算报告和注销登记证明材料。对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嵌入式机构,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备案。

  六、统一备案编号。嵌入式机构备案实行统一编号,编码格式为“ZHT+A/B+本区行政区划三位代码+4位年份+3位数序号”。其中,A为区域型嵌入式机构,B为社区型嵌入式机构,“本区行政区划三位代码”来源于《天津市行政区划代码表》中间三位。

  七、加强备案监管。嵌入式机构应依法登记,其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含“养老服务”字样,主营服务业务应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区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嵌入式机构备案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对接,定期掌握登记底数,调研摸排实际运行情况,确保备案准确性和实效性。同一地址(门牌号),不得既备案为嵌入式机构,又备案为养老机构。对已完成备案但不规范的,或已按养老机构备案的,各区民政局要指导嵌入式机构按照此通知要求重新备案。嵌入式机构备案后依法享受相关配套政策。

  

  附件:

  1. 设置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

  2. 设置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3. 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

  4. 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申请书

  5. 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6. 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2024年5月8日

  

  

  附件: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全文下载.docx1. 设置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docx2. 设置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docx3. 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docx4. 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申请书.docx5. 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回执.docx6. 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docx


原文链接:https://mz.tj.gov.cn/ZWGK5878/ZCFG9602/zcwj/202405/t20240517_6628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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