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对天津市商务服务行业协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7-20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民执法罚〔2024〕1106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天津市商务服务行业协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1120000300526514A |
处罚事由: | 该协会未按照市民政局的要求向会计师事务所完整报送2023年抽查审计所需材料,构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类别: | 警告 |
社会组织信用状况: | 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18日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民政局 |
救济途径: |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原文链接:https://mz.tj.gov.cn/XWZX289/TZGG8519/202407/t20240718_6678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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