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政策法规

《海南省民政领域行政处罚“两张清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03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民政厅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海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海南省民政厅起草了《海南省民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海南省民政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两张清单”),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民政领域柔性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四)《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五)《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六)《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七)《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30号);

  (八)《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九)《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十)《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

  三、适用范围

  “两张清单”适用于海南省民政领域。

  四、主要内容

  “两张清单”共36个行政处罚事项。其中,不予行政处罚事项13项,从轻行政处罚事项23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海南省民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符合“轻微违法、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间内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条件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具体内容:《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共明确了13项(其中,社会组织领域2项、养老机构管理领域2项、殡葬领域9项)违法行为,适用对象包括经营性公墓、养老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

  (二)《海南省民政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符合“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具体内容:《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共明确了23项(其中,社会组织领域22项、社会救助领域1项)违法行为,适用对象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与接受民政社会救助人员。

  五、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了规范性。“两张清单”依法明确“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条件的具体标准和执法幅度,将民政领域的行政处罚幅度制度化、规范化。二是突出了可操作性。“两张清单”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工作指引,便于一线执法人员操作。


原文链接:http://mz.hainan.gov.cn/smzt/zxjd/202407/8056140e76354972b54448eb31eb136f.shtml?ddtab=true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