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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02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民政厅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拓宽养老服务监督渠道,建立群众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监督新机制,及时了解社会各界对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的意见和建议,省积极谋划形成相应制度措施。

  《管理办法》共十三条,重点对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社会监督员库建立和民政部门职责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一是多渠道了解养老服务领域有关情况,学习了解养老机构或居家照护服务的有关制度规定;二是参与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满意度监督管理和评议指导工作;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或电话等方式,向民政部门反映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或居家照护服务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或问题;四是客观、公正评价养老机构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社会监督员库建立。市、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建立社会监督员库,社会监督员优先从入住本市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或其家属、接受养老服务机构居家照护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在本市常住的老年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其他社会各界热心公益的人士中选择。同时,社会监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是在本地常住,有固定的联系地址及电话;三是关心本地养老服务工作,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四是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的能力素质,善于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反馈监督信息;五是自愿参与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工作;六是无犯罪记录、党纪政纪处罚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民政部门职责。民政部门每年对社会监督员库中的人员进行更新,对上一年度表现突出的社会监督员,可依其意愿优先纳入社会监督员库;应指定工作人员,负责联系社会监督员,协助其履行义务监督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条件;应公布供社会监督员反映情况问题的电子邮件、信函邮寄地址及电话号码,及时收集整理反馈信息;可适时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集中听取社会监督员对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的意见和建议,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形成工作台账,督办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监督员反馈。

  


原文链接:https://mzt.ln.gov.cn/mzt/zfxxgk/fdzdgknr/zcjd/2024070115351796084/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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