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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15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民政厅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4年3月,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范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年初以来,省民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民政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提前谋划落实,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研究论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起草了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征求并采纳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建议。《通知》通过了司法厅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经省政府同意后,于2024年5月31日正式印发。

  二、主要考虑

  (一)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坚持共享发展、适度合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在全省建立科学合理的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机制,实现低保标准随人均消费支出增长适度提高。

  (二)规范全省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按照《指导意见》精神,统一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确定低保标准,规范低保标准调整程序。结合我省实际,依法依规厘清省市两级事权,明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低保标准确定调整主体责任。

  (三)加强低保标准确定调整的全省统筹。建立低保标准确定调整的评估督导机制,统筹并指导各地科学确定量化比例和低保标准,促进保障水平地区平衡、城乡协调、合理适度,推进低保制度公平实施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目标和原则,主要明确了低保标准确定调整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主要原则等内容。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分为4项内容,一是统一标准确定方法,二是科学确定量化比例,三是规范标准确定程序,四是加强相关标准衔接。第三部分是有关要求,分为3项内容,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强化工作落实,三是加强督促指导。

  四、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

  2.《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3.《关于全面实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辽民发〔2017〕46号)。

  

  辽宁省民政厅

  2024年6月5日

  


原文链接:https://mzt.ln.gov.cn/mzt/zfxxgk/fdzdgknr/zcjd/2024060711142667693/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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