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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天津市阳光武术运动俱乐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5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阳光武术运动俱乐部: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提交2021年度工作报告,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行政机关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烟台道78号

  邮编: 300040

  联系电话:022-58397310

       

  天津市民政局

  2023年12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s://mz.tj.gov.cn/XWZX289/TZGG8519/202312/t20231222_6488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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