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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版权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3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京权发〔2023〕2号

  各区委宣传部、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版权工作站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相关责任,进一步发挥版权工作站的重要作用,推动首都版权业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版权局

  2023年3月7日

  

  

  北京市版权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首都版权管理工作,加快推动版权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加强版权保护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版权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版权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开展管理,旨在建立健全本市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开展综合性、全方位版权公共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三条市版权局组织各区版权管理部门实施属地工作站申报、建设和推广工作。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区版权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版权管理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初审和实地踏勘,经审核查验后报市版权局复核,向社会公示后,设立工作站。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工作站: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版权资源丰富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被评为北京市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的园区(基地)须设立版权工作站;

  (二)在本市依法设立、注册,成立三年以上,且开展版权相关工作一年以上,且没有因违法违规等行为受到行政部门处罚两年以上;

  (三)申请主体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版权工作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负责版权工作的部门,配备包括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在内至少2名工作人员,且负责人应由申请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能够为工作站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相关软硬件设施;

  (四)拟设立的工作站负责人热爱版权事业,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具有较好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胜任基本的版权政策咨询、服务指导、调研走访等日常工作;

  (五)接受版权管理部门和市版权保护中心指导,能为所在地的企业提供版权宣传、版权培训、政策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协助企业开展版权登记工作;

  (六)熟悉属地或区域内版权产业情况,可以开展版权产业调查、版权数据统计,协助企业进行版权维权等活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工作站:

  (一)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因发生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其他不符合工作站建设要求的。

  第六条申请设立工作站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北京市版权工作站申请表》(见附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主体基本情况(包括主体性质、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服务模式等),近三年开展版权工作主要情况,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基本条件(包括组织机构、资金、人员、办公场地、办公环境和制度建设等),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等具备申请工作站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无违法违规行为且没有受到行政部门处罚承诺书;

  (四)开展版权服务工作承诺书;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工作站,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了解本行业、本地区、服务范围内版权管理及保护工作情况,调研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需求,建立重点服务对象名录,研究并制定相关版权保护工作措施办法;

  (二)积极配合市版权局对本区域或行业内的版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并不限于图、文、声、像、软件等,及时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本区域或行业发现的重大版权问题;

  (三)积极履行社会服务职责,对接市、区两级版权公共服务资源,协助企业开展作品登记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服务,协助首都版权协会在本单位设立版权服务中心,面向本区域或行业提供版权保护相关服务;

  (四)开展有关版权知识的宣传、培训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第八条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版权领域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工作站名义从事以下活动:

  (一)有偿知识产权服务、与知识产权无关的事务;

  (二)传播被禁止出版、发行和传播的作品。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九条 市版权局统一对各工作站开展管理和指导,各区版权管理部门、市版权保护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条实行工作站动态管理,建立工作站退出机制。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版权局注销,并向社会公示。

  (一)自行退出。建站主体或运行环境变化,难以继续开展工作的,向所在区版权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经审核通过的;

  (二)责令退出。存在明显问题且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或连续两年综合评价不合格,未能发挥职能作用的。

  第十一条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经所在区版权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由所在区版权管理部门自备案之日起7日内报送市版权局:

  (一)工作站主体名称变更;

  (二)工作站地址变更;

  (三)工作站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发生变动;

  (四)因工作站主体组织结构变动或股权变更,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

  (五)工作站主体独立法人资格丧失;

  (六)其他应当报备的情形。

  第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工作站,由市版权局颁发“版权工作站”标牌。

  第十三条市版权局组织首都版权协会在工作站服务范围内设立版权服务中心,对工作站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并提供有关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建立年度综合评价机制,工作站应按照市版权局要求汇报工作情况,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由市版权局组织首都版权协会进行考核评定,并对优秀工作站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12日北京市版权局印发的《北京市版权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版权工作站申请表

  


原文链接:http://www.bjxwcbj.gov.cn/zwxx/tzgg/bq/dbf65a94eb5a44a6994811cc5e3235c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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