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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5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3-04-09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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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5月1日起实施

  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最长不超五年

  3月28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条例》将进一步规范广西社会信用监管,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防止公共信用信息泛化

  不得将不文明养犬等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条例》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编制、更新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编制、更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还应当报自治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记者了解到,在审议中,有观点提出,不文明养犬等行为较为多发,为了防止有关部门任意将这些信息审慎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导致公共信用信息泛化,应当在《条例》中规定,哪些信息应当审慎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畴。

  对此,立法采纳了该意见。《条例》明确要求,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将涉及信访、不文明养犬等方面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具体包括: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涉及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信息;涉及信访、献血、退役军人管理等的个人信息;不存在情节严重或者主观恶意等情形的涉及拖欠物业服务费、不文明养犬等个人信息,均不能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此外,有关机关根据监察机关通报的情况,对行贿人作出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征求有关监察机关的意见。

  防止惩戒措施滥用

  禁止不按照认定标准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

  《条例》明确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奖惩机制,规定了守信激励措施清单、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明确了失信行为的认定依据以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和设列领域。

  严重失信主体如何认定?对非法集资、恶意欠薪、逃税骗税等六类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条例》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同时明确,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禁止不按照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作出失信惩戒决定的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条例》规定,制定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布。《条例》明确,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信用应当如何修复

  纠正失信行为后可向认定机关提出修复申请

  对信用如何修复,《条例》规定自治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制定信用修复具体办法,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间,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向认定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修复完成后,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终止公开、共享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其进行标注、屏蔽、删除,终止实施惩戒措施,并将修复情况告知申请人;失信主体属于严重失信主体的,还应当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原文链接:http://gx.wenming.cn/zbgx/202304/t20230406_65860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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