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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9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新闻出版局

  沪新出〔2023〕10号

  

  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本市各印刷复制企业:

  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宣传部长会议和全国出版(版权)工作会议部署,筑牢意识形态安全屏障,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电〔2023〕9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23年上海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刷企业年度报告

  (一)工作范围

  取得市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含2022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均需提交年度报告,并开展违规印制日历台历自查自纠工作。

  (二)报告程序

  1. 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指导,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

  2. 印刷企业于2022年3月16日起登录“上海印刷企业信息录入系统”填报年度报告表。在报告中要对违规印制日历台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重点说明。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应于 2023 年3月31日前完成填报(印刷企业年度报告联系人:徐双,电话:64370176-8413,报送邮箱:xushuang365@163.com)。

  3. 市新闻出版局对企业报送内容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对报告数据异常的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存在不报、虚报、瞒报等问题和未开展违规印制日历台历自查自纠工作的企业,将其列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3.15”印刷复制质检活动重点监管对象,对其落实“五项制度”、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其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生产过程控制等情况进行巡查。

  4.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报送有关材料。

  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

  (一)工作范围

  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磁介质复制单位及其他介质复制单位均须参加年度核验。

  (二)核验程序

  1. 复制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指导,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

  2. 复制单位按要求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报送年度核验表(见附件,有主管单位的要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自检报告、复制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限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上述材料均一式两份,于 2023 年3月31日前寄送至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处(复制单位年度核验报送联系人:王佳琪,电话:64370176-8401)。

  3.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对复制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对符合要求的单位予以通过年度核验,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暂缓年度核验。

  4.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报送有关材料。

  (三)通过、暂缓核验和撤销许可的条件

  1. 符合下列条件的复制单位,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复制业管理有关规定,在年度核验期间没有被处以停业整顿及以上行政处罚。

  (2) 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复制设备及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 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按规定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SID码样盘。

  (4) 按规定向出版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2. 暂缓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按照《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3. 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经书面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可撤销该单位的复制经营许可证。

  三、工作要求

  各印刷企业要通过参加培训、学习填报指南等方式加强填报能力,要认真填报数据,注意填报数据的计量单位是否正确,产值、产量、用量等关联指标间的数据是否逻辑合理,并与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认真比对,出现数据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要仔细核对,填写清楚变化原因。各企业填报数据要与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以及其他口径填报的数据相一致。

  

  附件:2023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23年3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s://cbj.sh.gov.cn/html/tzgg1/2023/04/03/0879c79c-5e02-44a7-b797-e1e06e351c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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