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法纪通报

关于开展2023年出版物发行(批发)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6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新闻出版局

  沪新出〔2023〕12号

  

  关于开展2023年出版物发行(批发)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本市各出版物发行(批发)单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部署,202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采取与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持有有效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22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组织实施

  (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批发单位进行年度核验(不含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内的批发单位)。

  (二)各区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零售单位进行年度核验(不含临港新片区内的零售单位)。

  (三)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对临港新片区范围内的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进行年度核验。

  三、核验步骤

  (一)发行单位登录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http://111.203.109.223:8055(首次登录填报的发行单位需注册),填写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提交待审核通过后打印。网上填报提交后显示“已审核”,为通过审核;如显示“驳回”,则为未通过审核,需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

  (二)发行单位开展自查,根据本单位情况如实填写202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自查情况表(附件2)。自查内容包括:

  1. 对照《出版管理条例》《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自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2. 自查本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条件:(1)是否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根据法规规定,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2)是否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3)是否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4)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出版物批发或出版物经营等内容,所登记的事项内容是否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一致。(5)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开设网上书店)的单位,须自查是否已办理网络发行备案,如在多个网站或网络交易平台开展出版物经营业务,每个网店均需备案(网络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淘宝、天猫、京东、孔夫子、拼多多、、抖音、小红书、微店、有赞、微信小程序等)。

  (三)发行单位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核验材料。

  四、报送材料

  1. 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右上角状态一栏为“已审核”,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加盖单位公章。

  2. 202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自查情况表(附件2),务必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有该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

  6.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网络发行备案回执复印件;(2)网店首页截图(自办网站提供首页及出版物销售频道页面截图);(3)网店上传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实名认证页截图,或网站主页面、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截图。

  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的发行单位,需提供有效的经营场地证明(即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 需填报统计报表的发行单位,请登录新闻出版统计信息管理系统(http://124.42.45.176:8081/)填报相关报表,填报名录在上海发行年检QQ群另行发布。

  9. 2023年上海实体书店调查表(附件3)。

  五、核验条件

  (一)符合条件的,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记录,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该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或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7.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应认真整改,待问题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经催告后仍未报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

  (四)发行单位持续一年未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按要求向原发政机关备案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六、其他事项

  (一)材料受理截止时间

  年度核验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1日。

  (二)材料受理方式

  1. 快递报送:请各发行单位将年度核验材料,快递至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处(黄浦区绍兴路5号401室),联系人:温老师,电话:021-64740332。

  2. 线下报送:请各发行单位将年度核验材料送至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受理中心(黄浦区绍兴路5号一楼政务大厅)。

  3. 许可证送达:对以快递报送方式且通过年度核验的单位,将采用快递到付方式回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请务必如实填写收件地址、收件人和手机号码;对以线下报送且通过年度核验的单位,可到受理中心领取或快递到付方式寄回。

  (三)咨询时间和咨询电话

  1.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8:00。

  2. 咨询电话:021-64740332、021-64370176-8401。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投资金额、股东及投资比例等变更事项,以及出版物网络发行备案为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变更或备案材料需由受理中心(绍兴路5号一楼政务大厅,咨询电话:64370176-8109或8111)受理,变更或备案事项办结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备案回执等由受理中心完成送达。有办理相关变更或备案事项的发行单位,在收到受理中心办结的短信通知后,请到受理中心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回执。

  2. 为保证年度核验工作顺利开展,请各发行单位1名负责年度核验的工作人员实名加入“上海发行年检2群”(QQ号820662400)。

  附件:1. 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 202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自查情况表

  3. 2023年上海实体书店调查表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23年3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s://cbj.sh.gov.cn/html/tzgg1/2023/03/21/9072fb25-9247-41dd-8bf6-5888a69d4c5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