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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中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长安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不仅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更为社会民众的行为规范有积极引导作用。近日,晋中市中院审结了适用《民法典》的第一案。

  基本案情

  平遥县某中学与李某签订了《学生食堂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为25年,从2008年8月28日至2033年8月27日,由李某负责学校食堂经营。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十年。

  为规范校内食堂经营秩序,省、市、县教育部门和食药部门针对中小学食堂问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禁止对外承包。于是平遥县某中学在李某十年经营期满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合同,并要求李某撤离学校。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民事主体解除合同相关规定,以学校主张解除合同时,未事先履行解除合同通知义务,驳回了学校起诉。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于是向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 适用新法

  该案件被分到市中院法官韩敏手中,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合同相关规定进行了部分修改。应该适用旧法,还是适用新法?她在前期学习的基础上,认为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承办法官韩敏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平遥县某中学在一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前,虽然未向被上诉人发出过解除合同通知,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新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可以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法律规定对合同能否解除进行判定。

  最终承办法官韩敏二审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以此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该案的审结标志着该院民事审判工作迈入了实践《民法典》的新阶段。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zfdt/fzjs/715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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