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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大强、葛优躺…这样发表情包可能侵权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人在江湖飘,全靠表情包。你发一个福尔康,我反手回一个张塘主。一言不合来斗图,能发表情绝不打字。斗图斗得风生水起时,你可注意到制作、使用的明星、影视剧作品表情包可能会侵权?

  1.可能侵犯肖像权

  2016年,“葛优躺”表情包侵权案落判,葛优获赔7.5万元。法院认为,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故艺龙网公司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了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因此,擅自制作和使用以明星肖像为内容的表情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可能会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

  2.可能侵犯著作权

  无论是“葛优躺”、还是“苏大强”,这类表情包的来源均是在影视作品、综艺等其他节目中的视频片段或画面截图基础上的再加工。这些视频片段和画面本身就是影视作品连贯画面的组成部分,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其制作者和表演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如果表情包的制作者故意歪曲表演者的表演形象或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那么可能将同时构成对版权方和表演者著作权的侵犯。

  3.可能侵权名誉权

  大部分的表情包目的在于娱乐,但是仍有不少故意丑化、恶搞他人的表情包。演员周杰就曾痛批尔康表情包,直言这是一种不尊重、失尊严、失身份的行为。

  而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如果第三方制作、使用此类丑化、恶搞的“表情包”并将其散播到公众平台或者公众场合,对他人产生了降低其社会评价的影响,则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

  OMG,我收藏的表情包居然涉嫌侵权,以后还能不能愉快斗图了?别急,《民法典》第1020条和《著作权法》第24条设计了合理使用范围,只要记住这些,从此斗图再不担心。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0/n4509/u1ai1584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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