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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竟拒收怀孕员工病假单?法院:支付病假工资及津贴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女职工怀孕后,由于身体、工作环境等原因,可能考虑长期休假。那么,员工怀孕期间请病假工资应该怎么发?近日,青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拒收孕期员工病假单的劳动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林小姐系某公司出纳,入职公司不久发现自己怀孕,已经36岁的林小姐对于新生命的到来满怀期待。去医院就诊后,医生告知其有贫血及妊娠期高血压,需要休息。

  林小姐向公司请假并将病假单交给了人事小李。随着胎儿一天天长大,林小姐身体日益不适,向领导请假后,通过快递方式将病假单邮寄给公司人事小李,随后小李表示病假已经经过审批了,会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

  签收过几次病假单后,公司却开始拒收,快递员反馈“公司说以后你的快递都拒收”。林小姐查询银行流水,发现公司也没有按照病假标准发放工资。

  为维护合法权益,林小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病假期间工资、生育生活津贴差额及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仲裁裁决支持林小姐部分请求,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

  庭审交锋

  公司诉称,未收到员工的病假单,且员工未到岗上班。林小姐入职不久就怀孕,出于人道主义,公司支付了部分病假工资。林小姐原工资构成是固定工资5000元加上绩效考核1500元,应当按照固定工资5000元计算生育金,林小姐已经领取了社保中心支付的生育金,该金额没有低于林小姐5000元固定工资标准,公司不应当支付生育津贴差额。林小姐是自己没来上班的,不是公司的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更不应当支付补偿金。

  林小姐辩称,其已向公司提交病假单,按照程序休病假,公司应支付病假期间工资、生育生活津贴差额等。

  法院认为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经审理认为,林小姐请假已得到公司的批准,公司不能以拒收病假单的行为不履行义务。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怀孕、产假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林小姐按照程序休病假,公司应当按照病假标准发放工资。

  现林小姐表示不想回单位上班,可视为自愿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的规定是限制公司非法辞退女职工,并不限制女职工自愿解除,且该情形也不符合法定的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

  同时,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产假,对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此,女职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差额,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补足。林小姐劳动合同上虽然表明工资构成是固定工资与绩效,但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1500元绩效是根据工作实绩浮动的,也无法提供考核标准、考核表格,从林小姐提供的银行流水可看出,之前每月工资发放都是6500元标准,故应当按照林小姐每月6500元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差额部分公司应当补足。

  经法官释法明理后,双方各退一步,公司支付林小姐病假工资及生育生活津贴差额,合计27000元。

  法官说法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法律赋予的休息休假权,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该项权利的顺利实现,不应单方设置不合理障碍。对用人单位来说,拒收劳动者病休假证明后,以劳动者连续旷工且未办请假手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确实需要请病假的员工,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存好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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