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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数百双NB鞋不翼而飞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鞋子明明已经收入仓库,盘点时却缺失500多双!难道鞋子也长腿“跑”了?还是仓库保管人监守自盗?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大圣物流公司和天天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及市内配送服务合同》,约定由大圣物流公司为天天公司的商品提供存储及配送服务。大圣物流公司需配合天天公司每月对在库产品进行盘点,如有盘亏,大圣物流公司需向天天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天天公司需按月向大圣物流公司支付仓储服务费。

  2020年7月,天天公司发现其仓储在大圣物流公司处的New Balance鞋子库存数据异常。8月,大圣物流公司对仓储货物进行盘点后确认存在盘亏的情况。大圣物流公司向天天公司发出《合同终止协议书》一份。11月,天天公司至大圣物流公司处提走剩余货物。

  大圣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天天公司支付仓储服务费、占用费及滞纳金。天天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解除仓储合同,并赔偿丢失货物和非法扣押货物造成的损失。

  庭审交锋

  大圣物流公司称,2020年2月至8月,大圣物流公司按约进行对账确认、开具发票,但天天公司拒绝支付仓储费,故大圣物流公司对仓储货物行使了相应的留置权。

  另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合解除条件,因此,合同应于10月到期终止。天天公司于11月才将仓储货物全部提走,还需支付此期间的占用费等。

  天天公司称,2020年2月起,大圣物流公司未按约履行提供库存情况、配合盘点等义务。双方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合同应当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解除。

  2月至9月,大圣物流公司存在因保管不善丢失NB鞋子的情况,天天公司认为系大圣物流公司员工盗窃了仓储的NB鞋子。且大圣物流公司从8月底开始恶意阻挠天天公司提货,致使天天公司11月才将全部剩余货物提走。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圣物流公司与天天公司签订的《仓储及市内配送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天天公司认为大圣物流公司存在盗窃仓储鞋子的情况,其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因缺乏证据并未受理。案件中大圣物流公司既否认存在内部盗窃行为,亦未提供仓库监控反映外来人员盗窃的可能,因此法院无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另外天天公司主张丢失的NB鞋子数量中还存在入库时的空盒和重复扫描的情形。因此,双方确认最终丢失NB鞋子的数量为500多双。

  大圣物流公司作为保管人,妥善保管仓储物系其最基本的义务。大圣物流公司因保管不善造成天天公司丢失500多双仓储的NB鞋子,显属违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天天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仓储合同,于法有据。天天公司作为存货方,应依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仓储费用。天天公司拖欠不付,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天天公司向大圣物流公司支付相应的仓储费及违约金,大圣物流公司向天天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大圣物流公司与天天公司之间的《仓储及市内配送服务合同》于2020年9月1日解除。

  法官说法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案件中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1.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

  4.存货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或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仓储物享有留置权。

  实践中,仓储合同所涉事项繁多,我们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注意保管人的资格、仓储物的性质、包装、出入库验收、损耗标准以及保管条件等问题,在签订合同后按约履行,才能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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