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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英烈,以法律之名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近代以来,我们的民族涌现了一大批视死如归、顽强奋斗、忘我奉献的英雄烈士,他们用热血保卫着国家安宁,用拳拳爱国之心构筑起长久涵养中华儿女的精神谱系。英雄烈士是时代的先锋、民族的脊梁,英雄烈士精神是中华民族崛起之魂。尊崇和保护英雄烈士、传承和弘扬英烈精神是国家和每个人民的责任。

  尤实论坛2021年度第一次主题学习

  近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尤实论坛以“‘辣笔小球’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烈事件”为切入口,召开了2021年度第一次主题学习活动,就“诋毁贬损英烈”相关事件、法律适用以及公益诉讼等方面进行了分享讨论。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此次论坛上,都聊了哪些问题吧!

  “辣笔小球”事件回顾

  2021年2月19日10时29分、10时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同时,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01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犯罪主体是谁?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包括过失行为吗?

  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对于期刊杂志、新闻报道等以单位方式刊登发表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等予以行政处罚。

  不包括过失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是将虚假的事实误认为真实的事实,而予以在网络等处散布的,则不能认定其主观故意。

  02 实施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什么法益?

  此罪所侵害的法益为双重法益。

  1.该罪名置于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体现其保护的法益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公诉类罪名。体现在本罪中,对于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事实上就是对政治基础、公共道德、社会核心价值等的保护。

  2.该罪名还体现的保护法益为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主要包括对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方面的人格权益。

  3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行为对象是什么?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行为对象是特殊主体,重点是已经牺牲的英雄烈士。对于在世的英雄模范,我们认为也应可纳入本罪的保护范围。

  对于烈士的评定标准,可根据2019年修订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于英雄的评定标准,目前可参考下列名录等:

  1、《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安部自主评选的公安系统二级英模

  2、公安部与人事部共同评选的公安系统一级英模

  3、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评选的100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做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

  4、民政部发布的《抗日英烈和英雄群体名录》

  04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具体包含了哪些行为?

  通常表现为在公共场合或者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图书等媒介,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进行歪曲、丑化、诋毁,以达到贬损、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的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侵害手段是通过网络手段传播扩散虚假信息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虚假信息是明确的一眼就可识别的虚假信息,例如调侃、戏谑类,而有一些则是看似对英雄烈士的事迹进行“有理有据”的个人质疑和评价,但事实上是对真实事件予以无端猜测,并通过网络的发酵转化后偏离实际情况,从而混淆视听,降低对英雄烈士的崇敬。此种行为的危害程度比单纯的调侃戏谑更为严重而深远,更应予以重点打击。

  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05 检察机关为何可以提起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6 检察机关提起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流程是什么?

  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中,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拟提起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采取逐个征询英烈近亲属意见或公告的方式履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会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方式。

  07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可提出哪些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可依法提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本次学习,不仅加深了检察干警对于军人、英雄烈士的崇敬之情,也加深了检察机关对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历史不容篡改,英雄不能遗忘,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也将充分发挥好刑事打击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合力,切实维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实现英烈保护最大化,传承好红色基因、英烈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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