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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认定有标准 涉枪犯罪应避免机械司法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长安网

  最近,各地发生的一些涉枪案件闹得沸沸扬扬。那么,“枪”应如何定义,目前我国对于枪支的界定是否标准过低?本市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此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涉枪犯罪应避免机械司法

  天津市检察官学院讲师 孟睿

  我国《刑法》128条虽然明确规定了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并未明确枪支的鉴定方法及标准。《枪支管理法》将“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作为枪支的本质特征。2010年,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明确“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枪支认定标准量化后,让公安部门对于枪支的认定更为精准容易。

  近年来,全国各地有不少因持玩具枪、仿真枪被判重罪的案例,国家对于枪支严格管理的态度显而易见。但枪支鉴定临界值大幅度降低到接近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一,这一变化是近些年来不少涉枪案件中,当事人坚称是“玩具枪”而司法机关却认定其为“枪支”予以刑事追诉的分歧根源。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应尽量避免机械司法,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手段和方法、结果和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不起诉,在法院阶段也可以依据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rw/rwft/tjcaw-ifyarrcf41944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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