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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 两“冤家”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长安网

  

  今年8月,原告王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田某诉至津南区人民法院,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两人于2017年10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咸水沽镇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屋卖与原告,因当时房屋尚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登记手续,于是合同约定在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15天内,被告要积极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各种手续,并约定逾期办理超过30日视为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违约金5万元。

  今年7月房屋已具备办理登记手续的条件,但被告却以原告不缴纳相关过户费用等为由拖延拒绝配合原告办理手续,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

  法官高瑞在收案后,立即通过打电话方式向双方了解案件情况,得知被告田某年逾古稀,原告王某仅提供了被告之子的电话,但被告之子态度强硬,拒绝配合,于是法庭向双方送达了应诉材料及传票。

  开庭当天,被告亦未出庭,被告之子来到法庭称受被告委托参加应诉,却无任何委托手续。此时承办法官考虑到,虽然缺席审判符合法定程序,但凭借对相关类型案件的审判执行经验判断,缺席开庭对于事实的查明以及最终的结果并非最完整及最有效率的处理方式。于是,将庭审转向继续调解工作。

  与被告之子沟通中,得知其与被告同住,言语中察觉被告有配合过户的念头,仅因原告态度不好以及过户手续中出现误解才没有协助办理手续,经过法官释明法律及相关政策,双方误会解除。

  被告之子表示愿意去劝说父亲并表态配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为了抓住调解机会,承办法官一行人来到被告家中进行调解,被告当即同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于是,双方一同到达村委会指定的房产证办理地点,在办理现场却发现,涉案房屋目前申请登记人为被告长子田某洪,而出庭人员是被告次子,如继续办理房地产权证相关登记手续,需被告长子田某洪到办理现场签字同意。

  通过询问,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长子此时正在医院照顾病人,为尽快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一行人又来到医院向被告长子了解情况。

  承办人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情况,经双方同意,当场将田某洪追加为共同被告,并在医院外的车辆上以笔录形式确认双方的调解过程及结果,二被告均同意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相关过户手续,原告也同意不再向被告主张违约金赔偿。

  日前,原告电话告知承办法官,称二被告已配合完成房地产权证的相关申请手续,待房地产权证制作完成后,即可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z/shgl/tjcaw-iiznctke56112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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