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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借条,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吗?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长安网

  

  王某曾为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王某向张某借款22000元。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王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借条确实是其本人出具,但抗辩张某并未将22000元借款实际交付本人,并向法院提交了出庭证人包某某的证言。

  包某某证实,其陪同王某及王某的一个朋友向张某借钱,张某先让王某及王某的朋友分别打借条,后张某因钱不够,只给了王某的朋友10000元,没有给王某钱,王某因没拿到钱,就没有给张某打收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抗辩张某未向其实际交付22000元借款,并提交了出庭证人包某某的证言予以证明。张某主张王某向其借款22000元未还,虽提交了一张借条,但未提交能够证明其向王某实际交付借款的其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涉嫌犯罪 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田某某委托周某某到天津某商贸公司投资,周某某为该商贸公司的副理事长,为安全起见并获取更高的收益,田某某使用周某某的名字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于同日将600万元汇入该商贸公司董事长李某账户。

  后该商贸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田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田某某认为,其与周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与该商贸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已对该商贸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根据法律规定,因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法院不宜继续审理,故驳回了田某某的起诉。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whwd/tjcaw-iiznezxr87846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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