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社会聚焦

为困难群体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长安网

  

  近年来,东丽区司法局在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12个街道司法所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接待窗口,由律师及工作人员在岗值班,负责接听热线电话、接待来访群众,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服务网,实现法律援助服务“全覆盖”。有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东丽区法律援助部门共接待各类法律咨询2000余件,受理法律援助案件469件,其中民事案件174件,行政案件10件,刑事案件285件,为受援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解决群众“急难愁”

  张女士原本是一名都市白领,与周某结婚后,夫妻俩与公婆同住,随着儿子的降生,张女士辞去工作,当起了全职主妇。婚后的日子里,育儿工作琐碎和枯燥,丈夫却仍旧延续着逍遥自在的生活,这让夫妻俩因琐事开始争吵。

  孩子1岁时,张女士被确诊为妇产科手术远期并发症,需手术切除子宫。病患的阴影和夫家的冷漠让张女士与丈夫的关系更加紧张。终于,在一次争吵中,护子心切的婆婆与张女士爆发了激烈口角,周某一时冲动竟将张女士推出家门,家庭矛盾变得愈加不可调和。

  离家后,张女士经历了两次手术。让她伤心的是,丈夫不仅没有露面,还拒绝妻子探望孩子的要求。期间,张女士的父亲意外去世,生活无着的她向妇联求助。调解无望的情况下,妇联组织为其申请法律援助,拟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她的权益。

  东丽区法律援助中心介入后,指派天津安锴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张女士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进一步确定张女士暂不愿先提出离婚后,提出将重点放在争取扶养费上,并结合法律分析、案例剖析、数据解析,预估了本案扶养费的给付期间、可能数额及支付方式等结果,确立了具体的诉讼目标。有了相对确定的结果,张女士看到了渡过难关的希望。

  考虑到受援人的实际情况,经法律援助中心协调,承办律师在立案时一并向受理法院提交了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并得到批准,有效减轻了受援人的负担。

  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当庭达成一致,庭后,承办律师根据调解过程中张女士和周某的表现,感到夫妻之间感情基础并未完全消失,于是陪同张女士主动与周某交谈。回忆二人邂逅时的浪漫瞬间,想起帮助孩子蹒跚学步的温馨时刻,提及妻子手术后病床上的孤独无助,这对夫妇哽咽落泪,随即决定先一起回家,两人之间的问题慢慢谈。至此,案件取得圆满的结果。

  让求助者满意而归

  孙某与周某有三女二子。2017年春节期间,考虑父母年事已高,长子与其他兄弟姐妹商议,达成口头《赡养协议》,协议主要约定,老两口与长子、长媳共同生活,对方负责日常生活起居以及生病时看病、取药,日常护理等,费用由父母的养老保险金、村里分拨的一些收益等共同支出,父母逝世后,现住房归长子所有。

  赡养协议说得很清楚,但是两年后,随着周某的去世,孙某的长子与其他兄弟姐妹发生矛盾,并要求父亲搬出自己的住所。老人无奈只得搬出,后由其他子女照顾生活。

  而之前,基于父母对子女的关爱,老两口已将自己的房屋赠与长子,孙某被赶出来后,其名下已无其他房屋。

  老无所依,孙某在其他子女的支持下,来到了东丽区司法局设立在司法所的法援窗口,希望撤销赠与、归还房产、老有所居。

  接待人员先是对援助申请进行初审,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后,指派专业的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孙某的案件。

  援助律师经了解发现,本案的难点在于家庭成员之间是口头的约定,并且孙某的长子作为受赠人,取得财产后又处分给他人。对此,援助律师“做足功课”,一方面依据《合同法》中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条款,从法律角度说理;另一方面就本案的特殊性,从民法公平的、正义、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发表意见。庭审中,法援律师的建议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受援人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支持。

  助力“顽童”回归社会

  被告人小文是一名未成年人,2019年8月的一天,17岁的他与被害人小松(化名,亦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几个朋友一起在东丽区华明镇某小区房屋内饮酒,期间,小文因为琐事与小松发生争执,后在楼道内用拳脚将对方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小松口腔粘膜破损,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面部挫伤,损失程度为轻微伤,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介入后,小文被取保候审。鉴于其是未成年人,同年12月,检察机关通知东丽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律师为小文提供辩护。

  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到指派后,与被告人小文及其母亲联系,进行了面谈。随后,承办律师到检察院查阅了案件卷宗。

  “小文系未成年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条件;所犯罪行为故意伤害,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这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罪名条件;被害人小松伤情只是轻伤二级和轻微伤,不是很严重;案发后小文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承办律师经认真阅卷,并结合承办律师对被告人小文的讯问笔录,认为被告人小文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小文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情形。

  期间,被告人小文认罪认罚,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经对被告人小文进行了谅解,出具了谅解书;小文所在居委会也出具证明同意其在社区矫正……

  鉴于此,承办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关于对小文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2020年1月,检察院进行了不公开听证审查,听取了各与会人员的意见后,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谢谢你们,给了孩子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听证会结束后,小文的母亲感激不已,对东丽区的法援工作给予了高度赞扬。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z/shgl/tjcaw-ikftpnny2268557.shtml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