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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巧用民法典 损害纠纷迎刃而解

发布时间:2021-03-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长安网

  

  “没想到您将法律讲的这样透彻,我心里豁亮多了,终于不再纠结了,就按您说的办……”2021年1月15日,西青区西营门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社区工作者进行调解,巧用民法典,将一起因下水管施工后未及时填埋、清理作业面导致地面裸露铁皮致人摔伤的事件圆满解决。

  当天上午9点多,西营门街某小区的社区工作者看到熟识的居民张大娘一脸怒气地向小区外走,感觉张大娘的情绪不太对,社区工作者立即上前询问,张大娘黑着脸说:“我要上法院,不信没地方说理!”简单了解事情的经过后,社区工作者带张大娘来到西营门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见到人民调解员,张大娘把一腔的怒火全都发泄出来:“我前几天晚上回家的时候被门口地面的铁皮绊了一跤,腿上都淤青了一大片!我找施工队讨说法,他们相互扯皮,我必须找他们要个说法!”原来,张大娘家楼门口的施工工程未遮盖作业面、未放置警示牌,导致张大娘在夜晚回家途中被地面裸露铁皮绊倒,虽不能确定是否伤到筋骨,但作为60多岁的老人,这次摔得确实不轻。对于张大娘的遭遇,人民调解员和居委会工作人员非常重视,立刻到现场查看路面情况,联系施工方用围栏围好施工作业面并设立安全警示标志,避免其他居民受伤。同时,居委会工作人员联系施工方代表到居委会调解室,共同协商解决张大娘损伤的赔偿事宜。

  调解刚开始,施工方代表认为是张大娘自己没注意,应该负主要责任,他们负次要责任,只愿意给张大娘适当的补偿。张大娘一听,立即火冒三丈,大声指责起对方。施工方代表也有了情绪,表示不愿意进行调解,打算离开。调解员见状,充分发挥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一方面关切询问张大娘的伤势情况,安抚情绪;另一方面积极与施工方沟通,指出施工方需要承担的责任。见施工方代表不认同,调解员拿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调解员引用民法典相关法条规定,将法理与人情相结合,双管齐下进行调解。调解员为双方解读民法典中的相关法条,使双方心悦诚服,表示愿意进行协商。最终,经过两个小时的努力,当事人双方就解决方案达成共识,张大娘得到了合理赔偿,施工方也深化了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保证今后在施工中一定强化“安全生产大于天”的意识,严查安全隐患。

  西营门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以法律为武器,用真情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群众利益,彰显了责任担当,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z/shgl/tjcaw-ikftssap15021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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